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> 集团介绍 >> 集团章程 >> 正文

十堰现代制造与服务业职教集团章程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9-07-07 [来源]:

十堰现代制造与服务业职教集团章程

 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1-2020年)》和湖北省教育厅《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、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、集约化的办学道路,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,按照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有关要求,特组建十堰现代制造与服务业职教集团(以下简称集团)。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各成员单位的行为,明确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,制订本章程。

第一章

第一条 集团名称:十堰现代制造与服务业职教集团。集团总部和办公地点设在十堰职业技术学院(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)。

第二条 集团性质:十堰现代制造与服务业职教集团是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,由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牵头,由十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、行业企业、中职学校共同参与,以人才培养为核心,以专业建设和人才技术服务为纽带,按照自愿、平等、互惠、互利原则组建的地域性、跨行业、多功能、多层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集团宗旨、原则和目标:以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为立足点,以创新职教管理体制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、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为目标,以政校、校校和校企合作为基础,以“政府引导、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共谋发展”为原则,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各成员单位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,达到集团各成员单位做优、做大、做强的目的。

第二章 合作内容

第四条 主要合作内容:

1.共建共享实训基地。充分发挥职教集团校际之间、行业企业之间实习实训基地和设备的优势,打破“校校壁垒”、“校企壁垒”,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条件。

2.联合开展人才需求预测。建立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对话机制,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,了解行业、企业对专业人才需求情况。促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本运作模式的改革,推动十堰市和我省职业教育向特色化、品牌化方向发展,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。

3.专业与课程建设合作。推动职业院校专业与产业对接、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、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、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。共同制订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案,参与专业人才培养过程,共同进行工学结合的课程开发和教材开发。

4.人才培养、员工培训和师资培训合作。学校在教学中引进生产企业一线新技术、新工艺,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中高端技能型人才,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,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,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、灵活性和开放性。学校根据企业需要,为企业进行员工培训、技能培训、企业管理和其它方面培训提供支持。中高职院校共同开展师资培训。

5.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。学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,为会员单位“订单式”培养人才。

6.开展人员互聘合作。行业、企业为中高职学校教师社会实践提供支持,聘请教师为其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或其它人员;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,实现人力和智力资源共享。

7.共同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。充分利用集团内实训基地,以及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(所),为集团企业成员单位开展职工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,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
8.技术研发和应用合作。合作共建培训中心、技术研发中心等产学研技术推广服务平台,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,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,推进科技成果转化。建立专业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制度,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。

9.开展中高职课程体系衔接。按照适应需求、有机衔接、多元立交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,做好中高等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目标、课程体系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材建设等方面的衔接,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。

10.共同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。建立集团内企业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的制度,构建集团学生就业信息网,提升就业服务水平。

11.信息交流合作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各种形式和内容的会议、开展各种活动,共建信息平台,互通互享信息资料。

12.其它方面的合作。

第三章 集团组织机构

第五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,由各会员单位组成。集团设理事会,理事会由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组成。

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、教学指导委员会、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、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、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、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。秘书处设在十堰职院,是集团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。

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,秘书长1人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。

第八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:

1.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;

2.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;

3.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4.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;

5.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
6.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;

7.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;

8.其它由理事会确定管理的事项。

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、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在召开理事会期间,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。

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:

1.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;

2.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3.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;

4.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,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,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其职责是:

1.执行理事会决议;

2.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3.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有关议案。

4.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
5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
6.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。

第十五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。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,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

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
1.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
2.收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;

3.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;

4.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5.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,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;

6.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。

第十七条 集团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,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、常务理事会同意,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。

第四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八条 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,承认集团章程,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,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院校、培训机构、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、企业均可申请参加。

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

1.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,对集团的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3.优先享有集团提供的资金、技术、信息、场地、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权;

4.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,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学、实习、招生、就业、师资、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;

5.优先考虑集团内院校的招生和就业;

6.优先选择、使用集团内人才;

7.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。

8.其它理事会认可的权利。

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

1.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;

2.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;

3.向集团提供信息资料,反馈行业发展情况,通报相关工作进展,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;

4.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;

5.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;

6.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集团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。

7.按时交纳会费。

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,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,方可退出。

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,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,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。

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(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),理事任期3年,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
第五章 经费、资产的使用与管理

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、提供的赞助和支持,社会捐赠,集团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,财政专项拨款和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。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。

第二十六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,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七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职教事业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,

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。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集团理事会。